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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费用不予退还需满足哪些条件?
【原创】文/汐溟
合同约定如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已收费用不予退还的主张若成立需满足哪些条件?
约定
2021年3月26日,甲、乙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甲为乙提供咨询服务,确保乙拍摄的影片取得公映许可证。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甲未按双方确认方案及计划完成各项配合工作,乙将书面通知甲完成,甲在收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不向乙作出明确回复,乙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履行
甲向乙支付服务费,乙提供了咨询服务,但甲未取得公映许可证。
争议
甲认为乙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存在过错,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通知乙解除合同。乙同意解除合同,但否认存在违约行为,拒绝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
问题
乙拒绝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的主张能否被支持?
评析
乙以《咨询服务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作为不予退还的依据,该条款约定“甲未按双方确认方案及计划完成各项配合工作,乙将书面通知甲完成,乙在收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不向甲作出明确回复,乙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基于前述约定,已收费用不予退还是对解除效果的约定,在约定解除事由发生时,乙行使解除权,进而产生已收费用不予退还的法律效果。其适用需满足特定的条件,即甲未按双方确认方案及计划完成各项配合工作,且经乙催告后在约定期限内未予明确回复。该案中,若甲不构成前述违约情形,则乙不享有解除权,其不退还已收服务费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该案中,乙未主动行使解除权,只是同意甲的解除主张,合同虽然可以产生解除的效力,但解除的原因系甲行使解除权。如果甲的主张存在事实依据,在履行过程中乙存在过错,构成违约,且能够达到解除的条件,则合同系因乙违约而解除,乙需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无违约行为,或者虽然违约但达不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则甲行使的是法定任意解除权,虽然可以产生解除的效力,但应该赔偿乙的损失。委托关系中,作为委托方的甲若行使任意解除权,应对合同进行清算,根据乙已经完成的工作估算其价值,该部分价值即为乙的损失,该部分工作对应的服务费可不予退还。
已收费用不予退还通常作为解除的法律后果条款,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违约责任条款,但任何一种情形都以约定的违约行为为适用条件。评析当事人已收费用不予退还的主张是否成立,需考察该条款约定的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的抗辩理由。
参考判例: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1099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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