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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酬金应否支付与应否返还的依据各自是什么?
【原创】文/汐溟
导演聘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聘用方要求导演退还已付的酬金,导演提出不应退还的抗辩。针对同一笔酬金,应否支付与应否返还的各自依据是什么?
约定
2021年3月,甲、乙签订《导演聘用合同》,约定甲聘用乙为其投资拍摄的影片的导演,酬金200万元,分四笔支付,签约之日支付30万元,开机前3日支付30万元,杀青之日支付100万元,取得公映许可证之日支付40万元。
履行
开机前,甲向乙支付酬金60万元。2021年7月5日,拍摄过半时,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要求乙离组。乙按照甲的要求离组。
争议
乙诉请甲支付拍摄阶段工作的酬金50万元。甲提起反诉,诉请乙退还酬金60万元。诉讼中,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甲是否应向乙支付酬金50万元和乙是否应退还酬金60万元。
问题
甲应否向乙支付酬金50万元以及乙是否应退还甲酬金60万元,各自的依据是什么?
评析
针对同一笔酬金,是否应该支付与是否应该退还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其依据并不相同。
2021年7月5日,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要求乙离组,乙离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案争合同自当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应该对效力期内的履行事实进行清算。《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首先,关于甲是否应向乙支付酬金的问题。案争合同是劳务合同,在合同解除之前,乙已经履行导演职责,筹备义务履行完毕,并完成一半的拍摄任务,而甲也依约支付部分酬金,双方均有履行主要义务的行为。基于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公平性,在乙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甲也应履行酬金支付义务。乙提供部分劳务,也有权受领相应部分的酬金。因此,基于乙完成筹备工作以及完成一半拍摄量的事实,甲应向乙支付酬金。若甲拒绝支付酬金,则乙提供劳务,履行合同给付义务却未获得酬金,无任何对待给付,实际上免除了甲的酬金支付义务,系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破坏,也有违公平的基本原则。
其次,关于乙是否应向甲退还酬金。因案争合同是劳务合同,且存在履约事实,履行程度也较深,无法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甲退还酬金的请求不是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请求权,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以乙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要求乙对因其违约而给甲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名为退还酬金,实为给付赔偿金。甲需举证证明乙存在违约行为,甲产生损害,甲的损害与乙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针对同一笔酬金,应否支付与应否退还,请求与抗辩有不同的法律依据,相应的,当事人也有不同的证明责任。
参考案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3390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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