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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迟延分配发行收益约定为解除事由,虽迟延但仍履行分配义务,合同能否解除?
【原创】文/汐溟
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若迟延分配发行收益,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尽管履行了分配收益的义务,但超出约定的期限,约定解除事由发生,当事人是否享有约定解除权?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联合投资电影,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甲负责影片的发行,自收到发行收益之日起3日内向乙出具收益分配表,经乙确认后3日内支付。甲分期收到收益的,自每一期收益到账后3日内向乙分配结算。如甲未能及时分配收益,乙有权解除合同。
履行
甲收到收益后均未主动向乙分配。乙要求甲提供指定收款账户的交易记录,发现甲先后收到过三笔发行收益,但均未向甲结算。在向乙提供银行交易凭证的次日,甲向乙支付了发行收益。
问题
因甲未及时分配发行收益,乙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评析
涉案合同约定有确定的收益分配期限,甲虽然向乙履行了分配收益的义务,但违反期限约定,构成违约。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应以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为条件。对于乙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本文分析如下:
首先,法定解除条件并未成就。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法定解除事由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法定解除的核心条件,也是法定解除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在违约解除的场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判断标准是违约结果的客观严重性,即是否实际剥夺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合同严守与法定解除之间的边界。合同目的,通常是给付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法定解除事由包含以下几项: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和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案中,甲虽然违反约定的分配期限,但仍然向乙分配发行收益,在违约形态上属于履行迟延。乙签订影片合同的目的是获得发行收益,在甲已经向其分配收益的情形下,乙已经部分实现合同目的。故而,甲虽然违约,但法定解除事由并未发生,乙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其次,约定解除事由已经发生。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在约定解除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合同解除事由发生时,主张行使解除权的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并不必然产生解除的效力。《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7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诚信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因此,约定解除请求权能否被支持,主要考虑如下因素:第一,违约方的过失程度,过失通常包含轻微过失、严重过失和故意三种,轻微过失的情形通常不支持解除合同。第二,约定解除事由的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作为解除事由的违约行为是主要义务还是次要义务,是轻微违约还是严重违约,是一般违约行为还是具体违约行为,若将违反附随义务约定为解除事由,如约定一方未及时通报影片项目进展信息,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则不该被支持;第三,结合履行程度评估违约行为的损害后果,在解除事由发生前,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合同即将履行完毕,即便发生违约情形,守约方的合同目的也已基本实现,不宜解除合同。
该案中,乙的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是否成就存在争议,本文倾向于乙享有单方解除权。理由如下:第一,甲、乙之间是联合投资合同关系,乙投资影片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发行收益,甲的主要义务是向乙分配收益。合同约定解除条款内容为:“甲负责影片的发行,自收到发行收益之日起3日内向乙出具收益分配表,经乙确认后3日内支付。甲分期收到收益的,自每一期收益到账后3日内分配结算。如甲未能及时分配收益,乙有权解除合同。”前述条款约定的目的是督促甲严格按照约定期限履行收益分配义务。违反的是甲的主要义务,尽管迟延履行属于一般违约行为,但乙的投资目的即是取得经济回报。经济回报的目的受两个因素影响,一是时间,二是金额。前者决定回报期限,后者决定回报的数量。回款期对乙的合同目的有重要影响,合同将迟延回款约定为解除事由即可说明回款期对乙合同目的有重要影响。乙将该违约行为以单方解除条款的方式专门约定,足见该权益对乙的重要性。第二,从主观过错判断,甲早已收到发行收益,本应向乙分配三笔收益,但其并未向乙披露已收到收益款的信息,实际上是故意隐瞒前述事实,怠于履行分配义务,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而从其迟延结算三笔收益的事实判断,其性质应为严重违约。第三,从履行程度看,甲已经开始发行影片,并逐渐产生发行收益,履行程度确实较深,但乙的合同目的是取得发行收益,发行只是其取得收益的手段,甲首次向乙分配收益,初始履行核心义务。而甲对三笔收益均迟延结算,损害乙及时回款的权益,对其合同目的必然造成影响。综上,本文认为,甲迟延分配收益的违约行为,系严重违约,有碍乙合同目的的实现,乙享有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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