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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固投违约的两种救济方式有何利弊?
【原创】文/汐溟
对影视剧进行固定投资,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回款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固定收益,也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两种救济方式都可以主张退还投资款及支付固定收益,各自有何利弊?应如何选择?
约定
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出品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摄制电视连续剧。该剧投资为6500万元,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该剧,其中乙投资本金650万元,占本剧投资总额的10%。乙投资类型为固定投资,自乙投资款汇入甲账户之日起1年期内,甲应归还乙全部投资本金,并按投资收益率为15%/年计算固定回报。
履行
签约后,乙支付投资款650万元。一年期满,甲既未向乙归还投资本金,也未支付投资收益。且经催告后,甲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问题
针对甲的违约行为,乙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采取何种救济方式对自己最为有利?
评析
实务中,针对上述情形,有两种处理方式: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维持合同效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具体方式如下:
甲乙双方约定,甲应该在收到乙投资款一年期内向乙支付投资款和收益,此为甲的主要义务。甲无正当理由迟延履行构成违约,经乙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甲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甲乙之间合作拍摄电视剧,投资的用途系电视剧的拍摄,若电视剧已经拍摄完成,乙投入资金已被使用,无法主张恢复原状,但乙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乙对电视剧出资,目的是获得固定收益,在合同非因己方过错解除时,出资未获得任何对价,出资已为损害,应由甲赔偿。此外,合同如能正常履行,乙本能取得固定收益,但合同因甲违约解除,预期的固定收益未得而成为损害,也应由甲赔偿。故,若乙行使解除权,有权要求甲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固定收益。
如乙放弃解除权,合同继续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应在一年期满归还乙投资并支付固定收益,未予履行构成违约,乙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甲虽迟延履行且迟延状态仍在持续,乙有权要求其归还投资款并支付固定收益。
解除或不解除合同都包含相同的请求,但请求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损失赔偿请求权,后者是继续履行请求权。不仅如此,两种救济方式最大的区别是解除权的行使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固定投资类型的合同中,除赋予当事人固定收益的权利外,大多还有其他权利,如署名权、收益分配权以及著作权。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若此时电视剧未制作完成或未发行,则署名属尚未履行的义务,应予终止,收益分配权也具相同的性质。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署名权和收益分配权均会丧失。投资款已做退还处理,著作权自然应由对方享有。故,若当事人行使解除权,通常只能收回投资及固定收益,其他权利将会丧失。反之,若维持合同效力,追究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除能收回投资及收益外,其他合同权利还可保留。当然,若固定收益投资方除承担出资义务还仍负担其他义务,行使解除权可免除其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具体如何选择,应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而定。若合同约定除享有固定收益权外还享有其他权利,则维持合同效力更为有利;若除享有固定收益外无其他权利却负担其他义务,解除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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