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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片投资合同中约定全球同步上映,国外上映后国内上映无期,合同能否解除?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对正在拍摄的进口片投资,约定影片预计的上映时间与全球同步上映。国外上映后国内未上映,且严重超过预计时间仍未上映,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
约定
2017年7月5日,甲与乙签订《投资合同》,载明:鉴于院线电影《A》于2017年开机,影片在中国大陆的发行权属于乙,乙邀请甲对三部影片发行权益进行投资;影片概况《A》,预计上映时间2018年6月。影片的上映时间保持与北美市场的上映时间同步。影片发行权的引进费为5200万美元。乙将10%的发行权转让给甲,转让费520万美元。
履行
签约后,甲依约支付了转让费。2020年6月30日,甲向乙发送催告函,载明:双方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影片《A》预计上映时间为2018年6月,现影片均未如期上映。现甲再次催告乙,如收到本函10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履行合同,甲有权解除合同。
2020年7月28日,乙向甲回函称:影片《A》已在北美上映,待确认档期后领取公映许可证,目前与中影进口片及国家电影局沟通计划今年年底上映,如因国家电影局对进口影片的调控,也有预案计划明年3-5月上映。
争议
对涉案合同能否解除存在争议。乙主张涉案合同不应解除。理由如下:首先,涉案合同约定了涉案影片的预计上映时间,但乙未对影片的上映作出承诺或约定保证影片如期上映系乙之义务。其次,甲乙均为涉案影片的投资方,但从合同约定看,均无拍摄影片、引进影片、影片审批的义务,双方均无法实际控制影片的上映时间。最后,双方的合同目的系从影片上映中获取收益,现影片《A》正在审批中,《B》正在拍摄,合同目的仍有实现的可能。
评析
本文认为,涉案合同具有解除的条件,应予解除。理由如下:
通常情形下,影片投资合同关系中,投资方投资电影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发行收益,影片具备上映条件能够上映,投资方可以取得发行收益即能实现合同目的。影片的上映时间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无决定影响,实践中,影片存在撤档、改档的现象,也可说明上映时间对投资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无直接关联。换言之,除非严重超出约定期限,否则只要在可预见的期限内完成上映,投资方的合同目的便具有实现的可能。但如果上映期限与投资方的合同目的直接相关时,迟延上映存在剥夺投资方合同期待利益的可能。
该案即属于履行期限与合同目的直接相关的情形。涉案影片为进口片,甲乙签订合同时影片正在拍摄,并未完片。合同不但约定了影片的预计上映时间,而且约定全球同步上映。因此,影片即便无法在预计时间上映,但也应与全球同步。按照一般的理解,进口片的国内上映时间与国外上映时间同步能够取得理想的票房成绩。甲签约时对于影片项目的预期为全球同步,且签约后次年即可上映收回投资。与一般的影片投资合同不同,甲乙投资合同中,甲的合同目的不仅是要完成影片上映获得发行收益,而且要以签约后一年全球同步上映的方式来实现,上映期间与上映方式对甲的合同目的有关键影响。
但影片较预计上映时间迟延2年仍未上映,而且何时上映仍无法确定,基于进口影片审查的特殊性,甚至能否上映都无法预测,乙预先的进度安排全被打乱,投资风险已不可控,期待的合同利益已经丧失,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另外,影片预计上映时间可按约定不明确处理,若合同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在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后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自债权人催告之时确定,逾期仍未履行,可构成根本违约。该案中,甲催告乙见函后10日内履行上映义务,逾期仍未上映,甲有权解除合同,构成怠于履行合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甲行使解除权能够产生解除效力。
相关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78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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