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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拍摄影视剧,一方对应负之责未尽责,另一方筹拍所支出的费用在解除时能否获赔?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合作拍摄影视剧,双方对分工有明确的划分,如果一方对其所负责的事务未尽到注意义务,例如负责改编授权的获取,但取得的授权存在严重瑕疵,而另一方已经开始筹拍并产生费用。合同解除时,筹拍所支出的费用应否赔偿?
案情
甲与乙签订电视剧合作拍摄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改编电视剧,乙负责从原剧版权方获得改编权授权。该剧由甲出资,双方共同拍摄。签约后,乙从原剧版权方处获得了改编权授权书。甲开始聘用编剧创作剧本,并与导演、制片人、主演签订聘用合同,并支付前述主创人员部分酬金。开机前,甲发现丙并非原剧版权方,而真正的版权方明确禁止甲针对原剧的改编行为。甲唯有终止项目,并与乙解除合同。
问题
甲为该剧支出的主创酬金能否要求乙赔偿?
评析
本文认为,甲为该剧拍摄所支出的主创酬金,在合同解除时,有权要求乙赔偿。
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解除权人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点:有违约行为,受害人受有损害,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无免责事由。逐一分析:
首先,涉案合同约定,乙负责该剧改编权授权,此为双方对各自分工的安排,对于各自负责事务,各自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给各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也不该给合同履行增加障碍。但是,乙对其应负责的事务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审查丙的版权方身份,获得无效授权。而且,因为真实版权方已经明确表示不会对甲乙补充授权,就授权一事,乙无法采取补救措施。该情形下,合拍改编摄制电视剧已无可能,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据此解除合同。乙未完成其本该负责的授权工作,构成违约。
其次,甲信赖乙改编权授权的真实性、有效性,从而启动筹备工作,聘用主创人员,并支付相应的酬金。甲系正常的履约行为,并未违约。但是,甲所拍摄的是改编剧,专为改编电视剧所投入,当该剧不再拍摄时,支出的费用无法获得任何回报,甲的履约行为不会产生任何对待价值。有给付而无对待给付,给付成为损害。甲支出的主创酬金为其损失。
再次,甲支付主创酬金后无法获得对待价值的原因是因乙所得授权无效所致,二者具备因果关系。乙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也无免责事由。
该案中,甲所受损害具备信赖损害的性质。信赖损害是当事人信赖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而遭受的损害。乙曾有履行行为,向甲出具丙之授权书,甲信赖该授权的有效性,进而推进合同的履行,为该剧的拍摄支出必要的费用,甲的信赖损失,乙应予赔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49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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