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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特效超时工作量应如何计算?
影片后期特效的制作费通常根据特效时长来计算,超过约定时长要额外支付制作费。但当事人对时长的增加会约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制作方在实际制作中产生超时部分,而委托方与制作方对超时部分又存在争议,因涉及额外制作费的结算,超出约定部分的特效工作时长应如何计算?
甲委托乙负责影片的特效制作,合同约定影片特效总时长为40分钟,超过部分按每秒钟430元结算。该影片特效制作超时部分须由甲确认后,乙方可进行制作。
2021年4月21日,乙向甲发出电子邮件,载明“现影片全部特效已制作完成,全部特效素材链接:http://pan.baidu.com/s/1skIMpcx,密码:j0g1,原协议中签署特效总时长为40分钟,基于为了影片达到最佳效果以及您的要求,现制作完成特效时长为56分51秒,超出16分51秒。附件中为特效时长确认单,烦请仔细阅读后打印签字,将确认单扫描邮件回复给我”。
次日,甲在邮件中回复“超出点16分钟时间我确认”。最终,甲向乙邮寄了《客户确认单》,其上载明影片特效总时长为3325秒。双方应如何计算超时时长?
从乙完成的特效时长来看,在其所发的邮件中称,其交付给甲的特效时长为56分51秒,该时长应该是乙实际完成的特效工作时长量。但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影片特效总时长为40分钟,超时部分须由甲确认后,乙方可制作。说明如需超时制作特效,应先经过甲的同意确认,未经甲确认,乙擅自单方制作,可不计入超时范围,甲有权拒绝支付超时费。而乙在所发邮件中称“基于为了影片达到最佳效果以及您的要求,现制作完成特效时长为56分51秒”,说明乙超时制作特效包含两个原因:单方追求最佳效果和甲的要求。对于前者,应该是未经甲确认,乙的单方行为。故而,乙超时部分的16分51秒,有超出甲要求而乙自己决定部分,是否需要应经过甲的追认。易言之,乙虽然特效超时16分51秒,但是否为甲所需要,能否得到甲的认可,需要甲最终确认。
从甲的反馈表示看,其并没有完全接受乙所主张的16分51秒,但也没有完全否定乙的超时工作。其先以邮件的形式确认16分钟为超时特效工作,此后又以《客户确认单》的形式确认了影片特效总时长为3325秒。合同中约定特效总时长为40分钟,而3325秒较40分钟超时925秒,超时不足16分钟。甲前后对超时时长的确认表示不一致。应以何为准?本文认为,以《客户确认单》为准更为合理。首先,从时间上看,《客户确认单》出具在后,更能代表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客户确认单》是甲加盖公章后发送给乙,属于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行为,相较于邮件而言,更能代表公司意志。尽管邮件也属于书面形式,但以两种书面形式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时,加盖公章者应该具有更高的效力。
综合来看,作为特效的制作方,乙受甲委托制作特效,如果超出约定时长增加特效工作量,应事先得的甲的同意,事后也要甲确认,其单方作出的特效时长的表示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但不能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甲作为委托方,对特效时长享有最终验收权,其加盖公章以书面形式确认的特效时长具有确定的效力,除乙有合理理由认为其滥用验收权,其确认的特效时长不合理外,应以甲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单为准。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635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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