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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未完成视频制作时委托方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如何主张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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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未完成视频制作时委托方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如何主张酬金?

【原创】文/汐溟

受托方受委托方委托制作视频作品,在视频作品尚未完成前委托方解除合同,受托方此前已经付出了智力劳动,在解除时能否主张酬金?如何主张酬金?酬金的主张是否受法定条件的限制?

2021年3月2日,甲委托乙制作视频节目,约定2021年7月23日交付成片,但直到2021年7月21日,乙尚未完成后期剪辑,也无后期剪辑的规划,而且没有按照确认的脚本拍摄,部分镜头漏拍,需要补拍;部分素材画面有晃动,质量存在问题等。当日,7月21日,甲从乙处取走素材,通知乙解除合同,并委托丙接替乙继续制作视频节目。乙认为,尽管甲取走了素材,但此前其完成了大部分制作工作,虽然没有最终完成视频节目的制作,但部分完成委托事务,而且,其认为甲取走素材也并非其自己的原因,所以,乙诉请甲支付未付的酬金。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甲委托乙制作视频节目,可适用《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双方之间的关系。乙向甲提出支付酬金的主张,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乙依据该条提出支付未付酬金主张,应区分两种情形,且根据不同情形应满足不同的条件:第一种情形,乙彻底完成委托事务,即制作完成视频节目且经甲验收确认;第二种情形,乙未最终完成委托事务,中途甲行使解除权致合同效力的终止。如在未完成委托事务之前解除合同的,解除原因应为不可归责于乙的事由,即对解除的结果,乙无过错也非原因。该案中,甲在交付期限届满前,乙未交付视频节目时解除合同,委托事务并未完成,属于第二种情形。判断甲是否应向乙支付未付酬金,应考察是否可归责于乙的原因解除合同。

可归责于乙的事由,主要指乙是否有违约行为。涉案合同约定,乙交付视频节目成片的届满期限是2021年7月23日,甲在7月21日发出解除通知,此时交付期限尚未届满。由甲的通知内容可知,其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认为乙存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构成预期根本违约。从其列明的违约行为看,距交片日期仅有2日,但乙尚未开始后期剪辑,而且需要补拍镜头,该些工作显然无法在2日内完成。可以合理预见,乙无法在2日后交付成片。基于甲主张的事实,乙构成根本违约,甲因该行为而解除合同,乙存在过错且致合同解除的后果。甲解除合同可归责于乙的原因。故而,乙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提出支付未付酬金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委托方在视频节目未完成制作之前解除合同,受托方如主张支付酬金,已方应无违约行为,而且委托方行使解除权非因己方违约行为所致,此为受托方排除自身原因致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也是主张酬金的先决因素。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50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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