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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后由第三方签约,可构成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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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后由第三方签约,可构成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原创】文/汐溟

一般情形下,协商确认合同内容的主体与签约主体具有一致性。但若有委托关系时,二者可能并不一致。如果双方已协商确认合同内容却由第三方签约,三方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界定?

甲是某影片的出品方,乙为海报设计公司,2021年4月2日,双方组建该影片的“海报沟通群”,就影片海报设计制作事宜进行沟通。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双方就海报设计的规格、文字、样式、修改意见、海报张数、总体价格等事宜进行了沟通。2021年5月10日,乙按照甲要求将经过甲确认的影片海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供给了甲。2021年5月22日,就海报的结算及金额,甲按照丙确认的结算方式与乙进行了沟通确认,双方确认了乙的设计费金额。2021年5月28日,丙项目经理与乙主动取得联系,就涉案海报设计合同的签署事宜进行了对接。2021年7月3日,甲与丙签署涉案影片授权发行合同,授权丙独家代理发行涉案影片。2021年8月9日,丙将盖有其印章的海报设计委托合同邮寄给了乙,乙收到后盖章回寄给丙。合同内容与甲和乙之间就海报设计事宜沟通内容基本一致。2021年12月14日,甲向乙发出《授权发行合同解除通知》,解除授权合同。乙向丙催要设计费,丙以与甲已解除授权合同,无需再履行垫付宣发费义务为由拒绝,要求乙向甲催要设计费。甲与丙哪一方对乙承担设计费支付义务?

乙应向哪一方催要设计费,应根据有效的合同关系来确定。2021年8月9日,丙将盖有其印章的海报设计委托合同邮寄给了乙,乙收到后盖章回寄给丙。至此,乙与丙之间成立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乙为涉案影片提供设计服务,丙向乙支付设计费。现乙已经完成设计工作,丙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义务。

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在乙与丙签约前,乙已经完成设计工作。签约前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乙在与丙签约前,接受其履行的主体是甲,甲向乙提出创作要求,乙按照甲的要求完成创作工作,甲向乙承诺制作费。甲乙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甲委托乙制作海报,双方对数量、价款及工作要求经过协商且已经形成合意,故而,甲乙之间成立委托创作合同关系。

此后,丙与乙签订合同,确认了甲乙之间的约定内容,包含设计费、工作内容等,承受甲对乙的承诺义务及相关的权利,实际上是甲将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丙,而乙也明确同意。基于该合同,丙取代甲在委托创作合同中的地位,成为新的当事人。因此,乙有权请求丙履行付款义务。

至于丙所称的其与甲之间的委托发行关系已经解除,其无继续垫付宣发费的义务,合同具有相对性,其仍应履行与乙之间的合同义务,对于支出或损失可另行向甲主张。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2100号民事判决书

内容由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附以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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