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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合格成片后,委托方能否以制作方未交付财务报表为由拒付尾款?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约定影片制作完成后,负责制作的一方应提供财务报表供另一方审核。制作方负有提供财务报表的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将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制作方已经交付合格成片时,另一方能否因为其未提供财务报表而拒绝支付尾款?
2021年1月17日,甲与乙签订网络电影委托制作协议,约定甲委托乙制作网络电影,具体工作包含剧本创作、拍摄、剪辑、配音配乐等与该网络电影制作相关的一切事宜。制作费共计400万元,分五期支付,最后一期制作费40万元,应于乙提交全部成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第16条约定,影片拍摄完成后,乙编制详细收支决算交甲审核,甲同时审核财务凭证。
2021年8月21日,甲前往乙处拷贝该影片正片及预告片。后该片在爱奇艺发行播映。甲逾期未向乙支付制作费尾款,乙催告甲,甲回复称基于协议第16条约定,在影片拍摄完成后,乙应编制详细收支决算交甲审核,同时甲有权审核财务凭证,但乙未向甲提交收支决算,甲也未审核财务凭证,乙构成违约,甲有权据此暂缓支付制作费尾款。甲的该项抗辩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依据协议第16条约定,在影片拍摄完成时,乙应向甲提交收支决算,乙未提交,构成违约。而且,乙向甲编制提交收支决算的时间是拍摄完成后,甲向乙支付制作费尾款的时间是提交成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一般的理解,乙提交收支结算应在甲尾款支付之前。
其次,根据法律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一般情形下,当事人互负债务应为主要债务,具有对等性,并非所有债务都可行使法定履行抗辩权。债务性质应符合特定的要求。该案中,双方是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合同具有承揽性质。合同中,甲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制作费,主要权利是享有工作成果,乙的主要义务是按甲要求制作影片并交付影片成果,主要权利是收取制作费。甲的制作费支付义务与乙交付影片成果义务之间具有内在牵连性及对价关系,义务具有对等性,二者属于法定抗辩权的行使依据。乙已经向甲交付影片成片,甲认可成片质量,而且也发行完毕。甲的合同权利已经行使,合同目的也已实现,作为对等性义务,甲应该向乙支付制作费尾款。甲向乙支付尾款,双方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才均衡。若乙履行了全部义务,甲也实现了所有合同目的,但甲却未支付乙制作费尾款,于乙而言势必产生利益不公的结果。
再次,披露财务信息一般属于知情权。知情权属于附随权利,当事人对财务的披露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在合同有明确约定时,该义务为次要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对债权人的影响较小,与其合同目的的关联较弱,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实际影响。该案中,乙没有向甲提交收支决算,但依然向甲交付合格的成片,甲也同样能够发行该片,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次要义务与主要义务不对等,无法满足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最后,就合同约定而言,最后一期制作费的支付条件为应于乙提交全部成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为附条件生效的约定,并未将提交收支决算作为支付条件。
综上,在委托制作影片关系中,制作方交付合格成片后,尽管有未提交收支决算或其他财务报表等违约行为,委托方依然要支付尾款。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3872号民事判决书
内容由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附以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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