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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单方解约,何种情形下经纪公司无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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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单方解约,何种情形下经纪公司无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原创】文/汐溟

演艺经纪类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高额的惩罚性违约金。一般情形下,若艺人单方解约,即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被全额支持,艺人也会承担部分违约金责任。在何种情形下,艺人可以单方解约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金责任?

甲乙签署《演艺经纪合同》,约定:(3.1.1)甲保证乙每年至少有2部戏的工作量,当乙有收益时,甲应扣除每年的保底金额之后按照合同约定比例与乙分成;(3.1.2)甲必须全力协助乙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甲未履行3.1.1条和3.1.2条约定义务的,乙有权向甲终止合约。若乙单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支付违约金600万元。履行中乙向甲发送《沟通函》,要求甲在3日内出具《演艺经纪合同》签署至今与乙有关的所有工作的合同书复印件,但甲未提供。同时乙认为甲并未为其宣传和推介。乙遂向甲方发送解除通知。甲主张乙擅自单方解约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其承担600万元违约金。甲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评述乙是否有违约行为。(1)乙主张甲违反合同约定的宣传推广义务,在合同期间未做宣传推广。诉讼中,甲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前述义务。甲提供新闻网页截图看,新闻网页未显示发布人,无法确认新闻发布者是甲;其次,甲提供宣传册证明其安排乙前往韩国拍摄并进行宣传,在乙不认可该事实的情况下,单从宣传册无法看出宣传册照片由甲安排乙前往韩国拍摄并针对乙进行推广宣传。甲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履行宣传推广义务。(2)若经纪公司违反利益分配义务及对艺人的宣传推广义务,艺人有权解除合同。实际上,对艺人而言,分配经济收益与宣传推广是其最为关心的两项权益,也应为经纪公司的主要义务。(2)甲在合同履行期间尽管对多部电视剧向乙结算了片酬,但有一部未予结算,未向乙分配收益,构成违约。

其次,乙的违约行为是否会导致甲合同目的丧失。甲乙之间是演艺经纪合同关系,甲为乙提供经纪服务,从乙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收益,同时负有按时向乙结算收入及宣传推广义务。乙在合同项下有两项目的,其一为获得经济收入,其二为知名度的提高。从履行情况看,甲隐瞒乙收入情况,使双方信任基础丧失,存在过错;未向乙结算收入,构成严重违约。此外,甲未履行宣传推广义务。故乙获得经济收入的目的部分丧失,知名度提高的目的未能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甲违反前述义务,乙有权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已经发生,乙解除合同具有合同依据。退一步讲,即便乙无约定解除权,甲的前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乙也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最后,违约金条款在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生效,单方解除也属违约行为,但单方解除应排除权利正当行使的情形。甲构成根本违约,乙解除合同是在行使法定权利,不在违约之列。

综上,艺人单方解约若系在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系行使法定权利的行为,单方解约并不违法,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改编自艺人在何种情形下与经纪公司解约无需支付违约金?》,作者汐溟、侯建勋。

内容由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附以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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