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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映前影片主创人员如何证明?
【原创】文/汐溟
双方联合投资影片,一方负责影片制作。合同对导演、主演等主创人员已经确定。影片的实际主创人员通常在影片公映时通过署名方式来确定。在公映之前,负责制作的一方当事人如何证明其履行了关于影片主创人员的义务?
甲乙联合投资影片,乙负责制作,合同约定导演为陈某,如需更改,需由双方协商确定。影片制作完成后甲主张乙擅自更换导演,影片导演并非陈某。为证明自己严格履行合同并未变更导演,乙举证如下:
第一,影片最终剪辑版的成片。因为影片由乙剪辑制作,其可以随意变换导演署名,且成片又是由乙单方提交,即便署名导演为陈某,该证据也无法确认影片导演确实为陈某。
第二,电影主管机关的备案信息。影片备案时会有导演信息项,乙负责备案,备案时影片导演信息栏为陈某。但是备案信息可以变更,且备案信息只是行政备案程序中影片所载信息,行政主管机关仅做初步的备案登记处理,无法核查信息真实性。因此,影片备案信息仅有参考价值,无法以此直接确认影片导演真实情况。
笔者认为,除前述证据外证明影片的导演还可选择如下证据:
第一,导演聘用合同。片方聘用导演始于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会约定导演的工作内容,执导的影片,署名的情况等,导演聘用合同可以作为确定影片导演的直接证据,也应该是最重要的证据。
第二,导演聘用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如财务证据,片方对导演酬金的支付记录,导演对酬金的收款凭证或发票,可以证明片方实际向导演支付了酬金,片方履行了合同。从导演方面看,导演在工作中会留有工作记录,如导演阐述、通告单等,也会有开机、杀青或剧组照片,又或者微信工作群记录等。
第三,案争事实约定导演是否执导影片,导演是证明案争事实的关键证人,如约定导演确实执导影片,基于乙与其聘用关系,要求其出庭证明事实应无障碍。
第四,导演是影片创作拍摄的灵魂人物,同剧组中其他人员如制片人、编剧等都会有深度沟通,若导演实际参与影片拍摄,剧组其他人员也可见证。因此,剧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证人证明真实导演情况。
除导演外,基于影片尚未公映的阶段特点,其他主创人员的举证也可参照前述方式。
本文相关案例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419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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