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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同开发剧本但由第三方验收,未达第三方要求应如何确定责任?
【原创】文/汐溟
合作拍摄影片中某些事项由当事人共同负责,比如共同选任演员、共同拍摄制作或共同发行等。如果当事人共同负责的事项出现不良后果,比如拍摄质量差或发行效果不佳,一方可能将失败的责任归咎于另一方甚至解除合同。该种指责及处理方式是否合理?
甲与丙签署影片联合摄制合同,其中关于剧本的创作,双方约定由甲负责策划、编写达到丙拍摄要求的影片剧本。此后,甲与乙签订影片联合摄制合同,约定影片拍摄的剧本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如需对剧本情节及内容、艺术表现形式等进行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同意后方可改动。乙经甲同意后与编剧丁签订聘用合同,委托丁创作剧本,并支付丁酬金。
丁交付剧本稿件后,乙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丁也依据要求修改。对于剧本的创作及修改,甲也全程参与,并与乙协商后提出修改要求。此后,甲向乙发出《解约通知书》,载明:你司委托创作的剧本未达到丙的要求导致剧本被否决。丙自行选择委托他人重新创作。如此已严重影响了影片的拍摄进度与丙既定的首映计划,导致合作无法开展等。
乙不认可解除通知的效力。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由《解约通知书》的内容可知,甲并未明确行使解除权的性质,无法直接判断是否为约定解除权。但既然未明确表明为约定解除权,应为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应以根本违约为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是法定解除事由,但甲并未催告过乙,该项并不适用;该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若行使法定解除权,甲应以该项为直接依据。该项的构成要件为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且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合同目的丧失。逐一分析乙的行为。
首先,乙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甲在《解约通知书》中称乙委托创作的剧本未达到丙的要求导致剧本被否决,丙唯有重新创作剧本。对此应做如下分析:(1)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是否要求剧本应达到丙的要求,即剧本的验收权由丙享有?(2)若约定验收权由丙享有,是否有期限限制,即应该在既定时间内交付合格剧本。
(3)逾期未交付的后果如何?
是否丙有权重新委托编剧创作?(4)剧本确实未达到丙的要求,也确实产生丙重新委托编剧创作的后果,乙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存在过错?(5)即便丙重新委托编剧创作剧本,是否导致甲在与乙的合同中丧失合同目的?假定甲乙合同中约定剧本应达到丙的要求,且有期限限制,而且约定逾期丙有权重新委托编剧创作剧本,但仍然无法认定乙违约或存在过错。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剧本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如需对剧本情节及内容、艺术表现形式等进行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同意后方可改动。双方共同负责剧本,如果剧本质量存在问题或无法满足丙的要求,应属双方共同责任。退一步讲,即便违约也是双方共同违约,非乙一方过错。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编剧丁的选任是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
丁创作剧本的修改意见也由甲乙双方共同作出。从编剧的选任到剧本的创作及修改,甲全程参与。在此过程中,甲对于乙的履约行为并无异议或否定,表明甲认可乙的工作。前述事实说明乙的履约行为并无不当,既未违约也无过错。其次,双方所签合同是联合摄制合同,合同的目的是拍摄制作影片。剧本创作是影片拍摄不可或缺的条件。
尽管丁创作的剧本未被丙接受,但丙重新委托编剧创作完成剧本。影片拍摄的条件已经具备,甲乙双方的合同仍可继续履行,甲的合同目的并未丧失。综上,在影片联合摄制过程中,若如剧本创作、发行等事项由当事人双方共同负责,在因该事项产生不利后果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不可将责任完全归责于另一方,更不宜因此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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