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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导演存在更改剧本、删减情节、缺失镜头等违约行为?
【原创】文/汐溟
甲受乙的聘请执导某部影片,完成拍摄顺利杀青后,乙向甲支付了拍摄阶段的酬金。此后乙拒绝甲参与后期制作的要求,并单方解除合同。解除的理由是在拍摄阶段,甲存在更改剧本、删减情节、缺失镜头等违约行为。基于乙的立场,其应如何证明其主张。试论如下:
首先,甲的态度是关键,若甲明确否定该事实,那么应该由甲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甲乙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甲为乙提供劳务,为其拍摄影片,对于劳务的成果如影片素材,劳务的基础如剧本,劳务发生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通告单、场记单等均由乙掌握,对拍摄是否违约产生争议时,由聘用方乙承担举证责任较为合理。即在甲对乙主张的事实明确否定时,应由乙负举证责任,若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也应由乙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构成违约以存在合同约定为前提。乙主张甲存在更改剧本、删减情节、缺失镜头等行为,且该行为构成违约,应首先证明前述行为为合同所明确禁止,即双方合同中约定,甲不得有更改剧本、删减情节、缺失镜头等行为,对此有禁止性限定;又或者合同中约定甲应该严格按照剧本拍摄影片,不得擅自更改。若合同中对此未做约定,乙的违约主张便无合同依据。当然,无合同依据不必然合理、恰当。若无合同约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也应该遵循习惯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通常的理解,导演对影片的艺术及质量负总责。剧本是拍摄的基础,但实际拍摄中演员有临场发挥台词的现象,导演也可以超出剧本进行适当的发挥和再创造。有时导演对剧本的调整需要片方的同意,双方在合同中对此会有约定,有时则无约定。影片拍摄是艺术创作的过程,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即便有适当变化,也不应视为违约或过错。
再次,在证据层面,如证明更改剧本、删减情节、缺失镜头等事实,应将剧本与成片进行比对,若无成片,也应比对素材。而且,即便能证明该事实,导演也会以追求更佳的艺术效果抗辩,乙应证明甲的前述行为产生了不利的后果,如报审中主管机关提出了批评意见,并要求修改或补拍,而批评所针对的恰好是更改剧本、删减情节、缺失镜头等事实。此种情形下,可证明甲的行为不当,已产生不利后果。
第四,双方对劳务是否合格并未约定验收标准,即甲为乙拍摄影片,也应接受乙的监督,如有制片人监管等,发现脱离剧本拍摄的事实后有权提出修正意见等。但双方对此未明确约定。只是约定在杀青后,乙支付拍摄阶段的酬金。一般情形下,乙支付了拍摄阶段酬金,即意味着认可甲的拍摄工作,对其工作已经验收确认。
本文参考案例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3966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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