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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后导演停工,何种情形下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原创】文/汐溟
未经聘用方同意,导演擅自停工一般为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若聘用方未支付酬金,导演暂停工作则多不属于违约。在这种情形下,导演未构成违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甲拍摄一部网络剧,聘用乙为导演。在导演聘用合同中约定,导演的酬金分期支付,其中对第二期酬金的付款条件约定为“该剧杀青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酬金的30%”。对工作内容约定,“乙负责组织该剧的全部后期制作、配音和音乐录制工作、网络剧母带制作”。
该剧杀青后,甲并未依约向乙支付第二期酬金,乙因此并未开始该剧后期制作工作。甲认为乙擅自停止工作构成违约,进而解除合同。乙确实未经甲许可停止工作,但是否构成违约呢?
该案中,甲与乙之间签订有导演聘用合同,甲聘用乙为其网络剧的导演,乙执导该剧的拍摄与制作,甲向乙支付酬金。甲和乙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种合同关系中,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酬金。劳务与酬金之间构成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故而属于双务合同。负责该剧后期制作是乙的主要义务,而支付第二期酬金是甲的主要义务。乙在甲未支付第二期酬金时停止工作,其抗辩称系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该抗辩主张能否成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三:(一)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二)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三)双方所负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逐一分析。
首先,如前所述,甲乙签订的导演聘用合同,甲应向乙支付酬金,乙应为甲提供执导工作,双方因导演聘用合同互相负有债务。
其次,双方的债务是否为异时履行?导演聘用合同中对各自债务的履行顺序并未直接约定。甲的第二期酬金的付款条件为杀青5个工作日内。双方对于债务的履行期限约定是明确的。对于乙的债务,导演聘用合同中仅约定乙负责组织本剧的全部后期制作、配音和音乐录制工作、网络剧母带制作,并未直接约定期限。但是,根据影视作品一般的创作规则,后期制作等工作通常是在杀青之后开始。该剧杀青后,乙的后期制作工作才启动。又因为五个工作日的期限较短,可以忽略不计。故而,基于行业惯例和诚信原则,对于合同的解释,应该是甲的第二期付款条件在乙的后期制作义务之前。
再次,甲未向乙支付第二期酬金,该债务履行期限不但已经届满,而且甲完全未履行,已经构成违约。
故而,乙的停止工作行为满足先履行抗辩权的所有要件,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构成违约,而是行使权利的正常表现。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发生后履行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且对自己的逾期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该权利属于法定权利,无需合同约定即可行使。
实务中,如导演被拖欠酬金,应根据聘用合同约定情况,对酬金的受领与执导工作的先后顺序予以区分。如酬金被拖欠,导演对于下一阶段工作,可作相应的暂停处理。
本文参考并改编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6606号民事判决书
内容由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附以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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