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剧本会出现总编剧?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署名总编剧的情况有两种,一种为多个编剧同时创作一部剧本,出品方指定一位总编剧负责整体的创作方向,其他编剧根据总编剧的指示完成相应创作。
另一种情况为有多个编剧前后创作了多个版本的剧本,此时终剧本被出品方认可的编剧为了与其他编剧有所区别,会与出品方协商享有总编剧署名权。亦有的编剧在了解到有多个编剧创作过该剧本时,会在未创作时即与出品方约定如果出品方终采用其创作的剧本拍摄,则其享有总编剧的署名权。如未采取其创作的剧本拍摄则只享有编剧、前编剧的署名权。
二、什么样的贡献才享有编剧署名权?
少有部分创作成果被采用。某影视公司法务顾问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影响力比较大的电视剧,是目前容易发生编剧署名权纠纷的。因为出品方为了追求一部的电视剧或电影,可能拍摄制作周期长、涉及的编剧人数多,终产生了所谓的署名权纠纷。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原编剧的情况一般指委托某编剧进行创作,该编剧创作过程中未得到出品方认可,但是其已产生了一部分创作成果,出品方可委托第三人继续在此基础上完成前编剧未完成的剧本创作工作。此时,前一位编剧享有原编剧的署名权。
与此同时,这位法务顾问也强调,“当双方有证据表明自身署名权受到侵犯,需要司法机关或鉴定专家进行专业对比,才能确定权利归属。如果只是靠口头陈述引起的纷争,我们不认为是真正的署名权纠纷,更愿意将其归为商业炒作。”
三、改编权和编剧署名权有何不同?
拥有署名权并不等于拥有改编权。电视剧《金婚》播出后,编剧之一李东东曾将出品方北京电视艺术等以及作家出版社、编剧宛平等告上法庭,认为后者在推出根据电视剧剧本改编的小说《金婚》时没有署自己的名字,侵犯了自己的著作人身权。但在2010年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却裁定李东东基于《剧本创作合同》仅享有作为编剧的署名权,并不享有剧本的改编权。
改编权和编剧署名权有什么不同呢?一部作品,究竟可以细分出多少种权利?《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财产权包括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表演权等可以转让并带来经济效益的权利。
业内人士告诉北青报记者,现在电影或电视剧拍摄的剧本,多为三种情况,所涉及的权利也各有区别:
种情况为该剧本为某人或某单位事先创作完成,出品方拟拍摄该剧本,如出品方未一次性买断该剧本,则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归属某单位或个人,出品方仅享有摄制权、修改权。此时某单位或个人享有编剧署名权。
第二种情况为出品方基于某部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委托第三方进行剧本创作,此时剧本的人身权属于编剧,财产权属于出品方。出品方可能委托多个编剧同时完成一部剧本的创作,此时编剧均有署名权,署名的顺序及格式根据贡献多少或参与时间早晚等排序,具体需参照出品方与各编剧的合同约定。出品方同样可能在不同时间段委托不同的编剧单作剧本,届时出品方可能采取某一位编剧创作的剧本作为拍摄制作蓝本,此时完成剧本创作的编剧均具有编剧署名权。如郑晓龙版电视剧《红高粱》,原著小说版权为莫言所拥有,署名编剧则有赵冬苓、管笑笑、潘耕、巩向东四位。
第三种情况为出品方有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出品方的职务作品,此时,撰写剧本的编剧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均归出品方所有。比如电视剧《金婚》,创作前出品方曾与李东东、宛平等签订《剧本创作合同》,约定剧本著作权由出品方北京电视艺术、世纪星润公司享有,李东东及宛平享有作为编剧的署名权。因此,鉴于到小说《金婚》是由作家出版社聘请李东东、宛平之外的第三人所改写,故此法院认为李东东对作为小说体裁的《金婚》并不享有署名权。
四、为何影视剧编剧署名五花八门?
便于处理某些不可预见问题。为何关于署名权的法律纠纷在影视圈此起彼伏呢?从编剧和出品方各自的角度,对于上述法律条文的不同解释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分歧的。
“产生真正的分歧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未对日后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足够预估和防范,各自的权利细节未做详细约定;另一种是合同虽有约定,但在执行中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可能是疏忽造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也可能是双方合意形成新的履行方案而未签署补充协议。”这位业内人士强调,如果合同约定明确,履行程序完全按照协议执行,也就不会产生真正的署名权纠纷。
当然,再明确的法规,在执行中也会遇到变通的情况。比如,为何一部电视剧竟然包含了文学策划、编剧、编剧(执笔)、总编剧等五花八门的署名方式?
这或多或少会有便于变通处理某些不可预见问题的考虑。电视剧《金婚》,初的约定是宛平写前25集,李东东写后25集。后来,北京艺术与李东东签订《协议书》,要求李东东停止剧本后25集的创作,承诺《金婚》成片后前25集李东东署名为策划,后25集李东东署名为编剧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编剧维权事件频发,使得影视圈给人留下署名权法律纠纷重灾区的印象。但某影视公司法务顾问对北青报记者说,其实署名权纠纷只是个案,影视圈对于署名一事还是比较慎重的,毕竟这个行业是无时无刻不与《著作权法》打交道,还没有达到重灾区的程度。他强调,相比于目前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和电影基数,署名权的法律纠纷概率是微乎其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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