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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说《沐浴之王》好不好看,就说他到底有没有侵权

2020-12-18 09:24 发布

幕后 | 行业资讯



上映7天的《沐浴之王》,票房达到了2.71亿(截止发稿前)。在破2亿的时候,电影发布了“身心舒爽”的海报,导演易小星也发了微博致谢。然而这部喜剧作品的上映,并不是让所有人都“身心舒畅”。


在电影上映之后,韩国漫画《沐浴之神》的版权方望月人公司,指《沐浴之王》侵害其改编权、摄制权。并称“在过去5年一直在筹备根据韩国人气漫画《沐浴之神》改编的中韩合拍电影及电视剧,如今却无法认自己的‘孩子’”。对此,导演易小星坚决否认了抄袭,称“欢迎拉片对比”、“原创作品,谢绝碰瓷捣乱”。



可见对于是否侵权双方 “各执一词”,那么从法律层面到底如何界定呢?对此,IP价值官采访了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律师,也是曾经“琼瑶诉于正案”中琼瑶方的代理律师,他从法律角度分析了这一事件的核心点。


对于整个文化创意产业来说,坚持原创和维护版权是对创作者和内容的尊重,也是文化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础。上映以来,一直以“洗掉一年的不开心”为宣传语的《沐浴之王》,如今面对纠纷,无论是否能够洗掉“侵权”之嫌,都在提醒我们“尊重版权”的重要性。


原委回顾,各执一词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这个事件的原委。


12月11日上午,据@画外音voice_over_翻译的韩国媒体报道,《沐浴之王》被指非法制作和侵害著作权,引发了纷争。


报道称,内容创作集团望月人公司,自2018年春天开始,就韩国人气漫画《沐浴之神》,和中国大型投资发行公司万达影视达成合作意向,正式展开共同开发制作。同年7月,电影《万万没想到》的叫兽易小星导演被选为该项目导演,并开始了中国本土化改编的工作。


韩漫《沐浴之神》


到2019年10月,万达影视选择撤出项目,并结束了与望月人公司的合作,而叫兽易小星则自行继续开发,并将名为《沐浴之神》的中文剧本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他认为对故事内容进行了很多修改,可以看作是一部全新的电影。


在此期间,望月人为了解决著作权的问题,多次向万达的负责人以及叫兽易小星导演提出问题,并要求其尽快解决。但易小星方面和相关人士则一直不正面回应,纷争中的《沐浴之王》也于12月11日在中国上映。


对此,导演易小星发布声明称:所谓抄袭,指的是《沐浴之王》和《沐浴之神》片名的一字之差和搓澡题材,然而在“内容桥段上,故事情节上,人物设置上,没有任何的相同。何来抄袭?”,并晒出了一张原创版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



在随后与娱理工作室媒体的公开对话中,望月人的CEO尹昌业对导演易小星的回应表示了“心痛”,他表示:“原作的要素最终保留了多少,并不是此次事件问题的本质。重要的是,我们合作中国版《沐浴之神》的初衷,就是为了共同打造一个适合中国观众的《沐浴之神》。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迎合中国观众的口味,在设定和人物角色上肯定会做出很大改动。”


由此可见看到,本案的症结在于:望月人公司认为易小星的侵权在于把漫画《沐浴之神》的本土化改编剧本当做原创剧本来拍摄,忽视了原著作品和公司的贡献。而易小星则认为题材、内容无一雷同,谈何抄袭,尤其“搓澡”是中国人喜闻乐见的生活日常,也是绵延数千年的文化传统,韩国同行可以拍这样的题材,中国电影同样可以拍。


对于双方各执一词的“证据”,到底能否佐证其诉求,这个诉讼的关键何在?我们和王军律师聊了聊。


关于是否侵权,绕不过的三个问题

针对整个纠纷和双方的说法,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


第一,片名相似、题材相同能否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要界定因素?


第二,拥有作品原创登记证书,能否证明作品的所属权和原创权?


第三,对于文学、漫画原作来说,改编作品的侵权如何界定?


(1)单纯的撞题材、片名雷同,很难成为侵权的评定因素


易小星在微博中声明称“所谓抄袭,是指《沐浴之王》和《沐浴之神》片名的一字之差,此外两片都是搓澡题材。”并大方欢迎大家看完电影后“拉片对比”。


对此,王军律师表示,“著作权所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容或称作品的表达,比如足够具体的人物设定,独创的人物关系、特定的情节桥段、故事的逻辑创编关系等,单就相同的搓澡题材来看,当然不会侵权,此外就题目来说,作品的题目一般都很抽象概况且简短的,抽象的题目很难被垄断,因为一旦垄断就会影响到人类的艺术创作的可能性和表达的自由。因此,就题目本身来说,相似的题目也很难构成著作权侵权。”



也就是说,到底《沐浴之王》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情形,还是要对于原创性的内容表达进行仔细的比对,去考察《沐浴之王》和《沐浴之神》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2)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是“初步证据”


在回应望月人的侵权控诉时,易小星通过自己的微博展示了《沐浴之王》剧本的作品登记证书,声称“我们的故事和韩国漫画毫无关联,我们也注册了原创版权登记”,意即自己的剧本是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在册的原创作品。



针对这一证书,王军律师表示:“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取得基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成形式审查,在这个过程中不会进行实质审查,比如不会去调查这个作品是否为独立原创,是否存在版权侵权,因此,如果有相反证据存在,那么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效力也可以被推翻。”


(3)“IP改编”侵权判定具有复杂性


此外,从望月人公司公开表达的观点看来,他们认为“他(易小星)作为《沐浴之神》的导演,将《沐浴之神》本土化后的改编内容,作为了原创内容对待,也即《沐浴之王》是《沐浴之神》漫画的衍生品,因此二者存在不完全相同的情况。


对此,王军律师表示,“改编权”属于著作权项下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并且法律上定义的改编权,与行业里所称的作品“改编”在行为范围上是大小有别的。


法律意义上的改编,指的是在原有作品表达的基础之上,增加新的改编创作内容,形成一个新的作品,二者是互相包含的关系。而行业中的改编,其使用作品的方法、涵盖的范围要更大,比如有的在尊重原著的基础上再创作,有的则只使用原作的故事核、人物关系,而后进行艺术的加工实现全新的表达。


因此,侵犯改编权的判定,主要还是从法律上改编权的含义来进行评价。就两部作品来说,从漫画到电影,本来就是一个艺术表达方式跨度非常大的改变,那么到底是否存在改编上的侵权,同样需要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桥段以及故事逻辑的原创性等纬度,做一个比较直观和具体的比对。


在最后,王军律师认为,除了内容层面之外,此次纠纷还需要关注到其合作的背景:


此前的公开资料显示,双方确有合作接洽之实,中途合作终止、易小星自行开发也是事实,因此,《沐浴之王》和《沐浴之神》的商业交往、合作背景、相关材料信息的接触甚至可能双方在创作层面的交流,可能都存在。


因此,从逻辑上来说,一方面要看在这个过程中,望月人公司的漫画作品是否存在对电影《沐浴之王》的改编、摄制有贡献;另一方面,电影《沐浴之王》作品的出现,是否会对《沐浴之神》原著作品的市场价值、商业机会造成不当影响,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这都会成为法律上的考量因素。


版权纠纷频发

需要从业者和法律的“双保险”

《沐浴之王》被指涉嫌侵权并不是个案,近些年版权纠纷的案件频发。


就内容源头来说,网络文学已成为版权纠纷的重灾区,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甄嬛传》《延禧攻略》《锦绣未央》《宫锁连城》等抄袭风波曾在网上持续发酵,成为网友一时热议的话题。



并且随着以网络文学、漫画为代表IP价值陡增,在没有完善的IP授权制度,以及IP产业知识产权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从IP源头到商业授权,就给了抄袭者和侵权者可乘之机。


之前琼瑶案件,就是指控于正电视剧《宫锁连城》抄袭文学作品《梅花烙》,据原告律师王军介绍,处理这个案件时,涉及琼瑶原著剧本、小说、电视剧与被告剧本、电视剧的比对,是从文字到视听影像的比对,不同文化载体之间的侵权争议也是IP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



除了文学源头的侵权案件,拥有IP知识产权的作者与影视制作方、IP衍生商品方的纠纷更是不少见。


匪我思存与《人生若如初相见》剧方的纠纷,主要是因为制片方购买原著小说版权到期,而继续进行开发,最终被判侵权公司赔偿50万,而未判停止侵权。


然而举证难、取证难是著作权人在维权中遇到的“老大难”问题,因此多数都停留在舆论或对比鉴定的阶段,诉诸法律、开庭审理、并且胜诉的少之又少。目前取得里程碑胜利的主要有“琼瑶诉于正案”和《锦绣未央》侵权案的成立。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在文化产业,尤其IP产业开发过程中,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和不重视,以及当下各项法律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的需求。


好消息是,施行30年的著作权法,如今迎来最大幅度修订,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这次修订历时十年讨论,触及著作权法领域诸多“疑难杂症”,例如作品定义不明晰、维权举证难、侵权成本低等。


对于IP产业链的从业者而言,提高版权意识、坚决维度版权应该是每家公司和个人的必修课。就像望月人公司所称“包括中韩两国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电影人和从事文化产业的创作者,都应该尊重创作的价值,这场纠纷只是创作者们、电影人们之间的正常纠纷。”


权利是在维护中彰显,边界也能在纠纷中明确,IP价值官认为,IP产业规范化运营和操作是保证IP内容的价值不断扩张和壮大的必经之路。因此,无论国籍和行业,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解决纠纷,对于促进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是坏事。


然而如果能防患于未然,将这种纠纷扼杀在源头,那无疑是才是“最好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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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子翼 来源/导演帮(ID:daoyanbangwx)

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hYNpX1ppMqewe6xoVKxABw


内容由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附以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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