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片人接了影视公司的剧本之后,一旦明确了制片人和投资人的关系,并且通过合伙协议的文本进一步肯定,投资人就会提出下列五个问题,制片人你都会回答吗?
问题一:需要我投资多少?
这个问题比较好回答,投资是项目的投入部分,该项目投入应定义为:使项目能够全面综合地完成终版本所需要的资金数额。投入成本应当包括项目所需现金,同时也包括任何现在无需付款,但将来需要付款的义务,即应付款。应付款也就是使用在本项目上的费用,但是双方已经承诺的、在项目的发行结束后或发行过程中才会发生的费用。项目建议书需要涉及投资的总体规模和作为整体投资一部分的基本投资内容,或者投资形式和/或种类。但是,作为基本内容,它应当说明究竟需要多少资金才能实现该项目。
这使人想起制片行业中的一个误解,这种误解直接影响着制片人。制片人应该如何在项目完成之前就知道需要指出多少资金?如果买一幢房子,分析已知或已有信息,能够确定出总投资。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电影、电视项目。但是,制作影视片又与购买房产不同,如果某制片人缺乏知识或经验,他/她或许会首先征询各式各样人的意见,以期在确定项目的成本项目的成本之前,从他们那里获取各类有用信息。对于缺乏独立经验的制片人来说,麻烦通常也会就此发生,他/她可能只是找一个制片主任来编制项目的预算,而不调查了解项目的创造性过程。
制片主任不是制片人,虽然有些制片主任也从事制片人的辅助工作,但是他们更侧重于经营、管理拍摄过程中的日常活动。制片主任并不参与后期制作和项目的上线决策,不参与影片制作过程中的创造性或哲学思考,也没有必要全面理解导演的要求。因此,何必要制片主任来准备预算?此外,更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一个“候任”制片人要相信制片主任给他/她提供的预算?制片主任做预算时,总是会给自己留有后路,要求的费用支出永远高于他们的责任范围,或者永远要保留一定的机动资金,以应付某些他们不很熟悉或者不很了解的事务。制片行业并没有太多的行业规则,但是在制片过程中每每会遇见这样一项规则,即:在前期制作阶段没有计划到的,就会影响制作阶段;在制作阶段没有做到,就会影响后期制作阶段。这种连锁反应就是造成屡屡超过预算的原因,所以,为什么要以制片主任做出的预算来确定电影成本呢?
电影制片厂一般都有预算部,该部门在读过剧本以后,就拟订一个预算,并将该预算交给制片人,以确定电影的成本概算。因此,制片厂就要求电影制片人,把项目成本控制在一些从来没有制作过电影的人所编制的预算之内。这种做法有什么道理?在《姑娘、金表和其他》(The Girl,the Gold Watch and Everything)这部电影的开发阶段,制片人迈耳·史雷波曼曾为电影剧本的稿准备了一个预算,因为制片厂只收到160万美元的许可费用,他必须把整个项目控制在这个数额之内。电影制片厂就同样的剧本准备了一个预算,结果为260万美元。于是,制片厂就要求史雷波曼重写剧本,以为只有重写剧本,才能控制成本。史雷波曼坚持原来的剧本,向他们提交了他根据未修改的剧本编制的预算(和他的制作板),并提醒他们,他才是电影制片事宜的决策人。在史雷波曼的主持下,这个项目只是用了137万美元。
问题二:我的是什么?
这又是一个比较好回答的问题,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电影利润中投入的资金或投入资金的某部分应当获取的百分比。投资人(通常简称为“钱”)应当分得50%、70%还是30%的利润?项目的个投资人(通常简称为“笔钱”),是否比后来的投资人分得更高的份额,因为后来的投资人在别人的带动下,才介入投资。这种理念的基础是:笔钱难募集。无论一笔交易如何设计,都必须在投资计划中清晰阐明。
投资模式、利润分配模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每一种形式都反映了投资的不同心理因素。试举一例:次制片的制片人分得的利润可能会占较小的份额,而使用较大的份额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或者制片人以利润分配的方式吸引创作人才。也可以让这些创作人才优先获得一部份利润,然后投资者或制片人再进行他们的利润分配。独立制片作品《猎手的鲜血》(Hunter’s Blood)初始预算为80万美元,是一个民俗类的项目,是惊险和恐怖类电影,表现文化冲突。根据终使用结果原则研究表明,在投资规模上,此类项目应该有很好的回报率,这当然还要取决于制作的质量和创造性。针对这种情况,这个项目的制片人认为应当锁定一批被动投资者(被动投资者是指从来没有投资过电影项目的投资者)。终,佛罗里达州中部的一批医生成为这个项目的被动投资者。起初,因为不了解娱乐业的投资模式,他们对于用现金进行投资有一些犹豫。投资娱乐业和投资房地产业不同,投资人无法去实地看一看,去触摸、去感觉,所以必须首先给投资人一定的安全感,并且使之相信该投资是低风险投资。于是,引入了一家银行,这家银行要求这些被动投资人自己的金融机构,向该银行出具信用证,获得信用证之后,这家银行提供项目贷款。这种安排使人相信,银行已经审查了这一项目(即《猎手的鲜血》),而且银行以信用证作为抵押物才提供资金,于是产生心理上的安全感。其实,因为银行手中持有抵押物,银行并没有风险,但是,投资者的确感觉到更加安全,因为他们知道又有一家金融机构已经审阅了投资计划。投资人据此认为,经过这样处理,摄制组一定会终完成项目。制片机构必须对投资金额承担全部责任,为了偿还贷款利息,制片人必须在制作成本中另行准备15万美元作为银行费用,以备在贷款到期时返还银行。因此通过投资人,制片人向银行出具了100万美元的信用证。制作项目的过程中,制片人的一项主要责任是对投资人表示出真诚,并且认识到“娱乐产业”一词中的“娱乐”二字同“娱乐产业”同样重要。这个项目完成之后的总投资是75万美元,银行在全部终版本完成后的一年之内收回了贷款,信用证也从未使用过。银行通过资金投放收到利息,投资人也收到应有的利润份额,电影本身也获得了成功。
在另一部电影的制作中,制片人次从事电影制作,需要创设一种机制吸引投资人,并使投资人相信其具备完成项目的能力。在此案例中,制片人还没有来得及研究降低投资风险的措施,就已经筹到资金了,其依据是以制片方所开列的参与份额为基准,采用75:25的利润分配方案,投资人得75%,制片人得25%。这一方法后来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即允许投资人在参与利润分配之前,收回其15%的投资总额。对于投资人来说,15%是一笔非常有吸引力的交易。此,因为投资人获得了明显有利的投资回收风险比率,所以需要考虑的惟一问题,就是制片人的真诚、热情和为该片组建的班底。
虽然,影视投资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商业往来,但是激情永远伴随着商业合作,有了激情也就有了自我,有了自我也就有了动力。如果制片人想吸引投资,就必须提出完整的投资计划。
问题三:何时才能全部(或部分)收回投资?
回答这个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一般来说,项目整体寿命的前18个月,项目投资人获得回报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假定在终版本全部完成之后,作品发行和投放途径已经启动,通过发行业绩,就能看出投资人所能得到的回报,而这种回报的点,一般发生在作品投放的前18个月,这种现象有下列若干原因:
在作品完成的头一年,发行人每月向制片人汇报;在第二年,每季度向制片人汇报;到了第三年,制片人只能接到两年一次的报告。一部作品在其既定的基本市场上投放之后,立即就会显现出其巨大的冲击力,辅助市场比如电视、有线频道、录像带、DVD等只能在初期投放之后,才能够做出相应的安排。但是,所有这些发行,都会在作品投放后的18个月发生。
任何一种发行渠道都可能存在预付款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影响着发行人所能获得的百分比,或者直接影响发行费用。如果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发行人以担保形式支付了预付款,那么制片人就可以清楚地说出投资人可以获得何种回报。
但是,这种安排将使担保人或发行人承担一定的财务责任,所以,制片人通常会同意在项目完成之后,给发行人一些其他奖励。奖励所采取的形式,可能是与付高额发行费、全额返还担保及利息、股份参与、对项目拥有创造性建议或控制权,上述奖励措施可以单独或同时采用。
《科洛诺斯恐惧》(the Clonus Horror)的制片人在终版本发行前,得到了发行人向其预付的10万美元。从表面上看,这是公平交易,虽然不是的交易,但的确是公平的交易。影片总成本只有25万美元,但是对于一个年轻的、并不熟悉发行过程中全部细节的制片人来说,如果没预付款的话,发行费用可能会更高。同时,发行人就预付款收取的利率为当年的利率。所以,虽然在投资前的3个月,大约收回了45%的投资,但是其余部分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如果我们从发行日看20年的情况,在没有预付款的情况下,投资人的利润可能返还得更多、更快。
试举一个低成本电影的例子,就是45万美元投资的《犯罪任务部队》(Crime Task Force),制片人没有向投资人提供任何何时返还投资的担保或者承诺。他们希望尽快向投资人返还基本投资,以使他们能够要求投资人出资拍摄第二部影片。因此,就商定了25万美元的海外市场的预付款和20万美元国内市场的预付款,这样就收回了电影的成本,并且返还了全部投资。但是海外发行人得到了很大比例的发行收入,国内发行人获得了全部的国内权力(包括全部附属市场,如录像带、DVD等等)。影片次投入之后,制片人确实得到了一些资金,但是如果制片人没有接受预付款方式,投资人获得的回报比例可能会高的多。
所以,第三个问题向制片人提出了一个哲学性问题,涉及项目时无法回避这个问题。制片人必须考虑一些问题:是否必须立即得到投资?究竟能够牺牲多少创造性的因素?以预付款换取投资,特别是以牺牲投资者回报和利润机会为代价,是否明智?
制片术语
逆向收购(Negative Pickup)——为影视作品的发行人和制片人协议中的用语,具体含义为发行人同意就该作品的发行权支付费用。一般而言,此类费用只有在作品关机和拍摄结束之后,才支付给制片人(此类行为同前期制作融资完全相反)。如果收购交易的收购方为一家大型制片厂,制片人可以将此协议在银行套现(将承诺费用转为现金)。许多制作都是完全和部分地通过此类融资渠道完成的。
问题四:如何确信不追加投资?
追加投资!追加投资!追加投资!每部电影制作的过程中,资金紧张的时候,每个制片人都在心中喊着:追加投资!出资人一般希望知道,制片人是否有能力按其初承诺的资金规模完成这个项目。这个问题很有道理。投资人希望制片人保证不会在项目后期卖掉项目,以换取完成这一项目的资金。当然,尽管导演一向以工作进度慢著称,无法完成每天的工作,摄影师喜欢用灯光点缀,直画面地为止,而且他们这样做,完全是因为他们在电影学院所受的训练就是如此。制片人可以直到山穷水尽之时,才会接受投资人的询问,并试图使投资人确信,制片人完全有能力控制项目,而且肯定不需要更多的资金完成这部电影。但是,除非制片人学会对这样那样的事情说“不”,否则肯定需要追加投资。所以,制片人不要自欺欺人,应当保护投资人,并且采用可以安慰投资人的方法,使他们确信制片人不需要追加投资也能够完成项目。可以通过完成保函的形式来实现这一目的。完成保函是一种保险单,它是由一些专门经过认可的影视制作专家所组建的公司在分析整个创造素材的文件(包括剧本、创作班子和预算)之后,可能出具的一份函件,证明他们认为这个项目能否达到一流的发行标准。如果他们认为可以,就会承诺出具完成保函,如果因为某种原因项目出现问题,或者在项目过程中资金使用不当,他们作为担保人就会介入,并且以他们自己的费用完成此部影片。保函中会确认此来内容,并使投资人增强信心,同时回答问题四。
如果如此简单,那么为什么不是每个项目都有保函呢?因为并不是每个项目都具备保证条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担保公司看重的不是项目,而是制作项目的人员。担保公司头疼的事情,就是接管项目。所以他们要看制作这个项目的人员,是否有良好的声誉、应有的知识、创造力和(他们希望的)经验。因此,初次下海的制片人,很难就低等或中等投资规模的影片获取担保。初次下海的制片人或许必须和一个可供担保的因素进行合作,如:导演、副制片人或者助理制片人。这些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行业记录,担保公司关心的事情,是项目准备和制作方面的问题,因为制作过程可能会(而且经常会)出现变数。后期制作阶段就比较定型了,而且便于控制,到了那个阶段,担保公司的责任可能会(但不肯定)得以解除。此类保证能够降低筹资成本吗?不能。有必要吗?也许有。担保公司通常收取项目预算的6%作为担保费用。如果制片人的预算当中没有设定准备金,担保公司会要求10%的准备金,然后再确定其6%的担保费。
试举一例:如果一个项目的预算为200万美元,并且在总的项目费用中不包括准备金,则必须增加少20万美元,就是要在220万美元的基础上计算6%的担保费,然后再加上13.2万美元的费用,作为完成担保公司的费用。项目的整体费用就增加了33.2万美元,达到233.2万美元。
但是,担保协议可以由双方商定,而且,可以通过讨论和谈判,增加各式各样的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这些条款包括的内容有:同制片人的工作关系,动用担保的条款和条件,预算项目支出的程序和保证费(在后面还会探讨其中的一些问题)。
问题五:该项目有市场前景吗?
这个问题是所有问题中难回答的问题,因为制片人根本就不知道。但是,基于各种因素,制片人可以采取一些手段,以提升市场对作品的接受能力。
1.制片人、导演和编剧是否具有良好的业绩,是否已有投放市场的作品。
2.市场研究是否表明某个或某些演员具有较好的票房号召力。
3.在项目的早期就已经确定了发行方案。
4.或者只是掷一下色子,并确信制片人的创造力能够制作出一部所有发行人都叫好的故事。
制片人必须认真考虑每一项因素及其可能会带来的问题。还有一些例子,项目是否需要包括有良好票房记录的人员,是否有备用人员介入(通常被称之为“利润点”)。这些因素都可能成为关系的一部分,并且影响整个投资机构。投资人决定投资,很可能就是因为编剧、导演或者制片人过去的良好业绩记录。在通常情况下,这些因素都会决定整个项目的目的。所有问题都源自这三类人的工作关系,因而,编剧、导演和制片人对项目必须有一个清晰的、一致的理解和共同的创作理念,以确保他们有共同的努力方向。
假定制片人认为需要某个演员来确保项目票房成绩,那么就可能会遇到一些发行问题。虽然,制片人认为一个名角会保证发行,但是发行人可能认为恰恰相反。发行人可能会认为这个旨在确保票房的名演员,并不一定适合这个项目,反而可能有害。制片人可能会因为该演员而失去发行人。同时,在美国,银幕演员公会规定,其会员的工作以无论如何均应负费(pay or play)为基础,如果演员是该会的会员,除非制片人同演员达成特殊协议,无论项目成功与否,演员都要收取费用。
如果制片人在项目的开发阶段就同意了发行方案,那么,这种安排一般有利于发行人,而不利于制片人。发行人认为只有他们参与,项目才能成功,所以,他们会要求较大的发行比例。而如果项目不需要他们的参加也可以确保投资的话,他们不可能获得那样的收入。进一步讲,如果发行人参与项目创作过程成为获取投资的条件,发行人参与项目创作过程也不是没有可能。
如果制片人决定赌一把,完全根据自己对项目、人物和故事的信念制作该项目,制片人就会处于强的地位,但是发行就完全依靠作品本身的质量。制片人必须使投资人确信,该项目一定能够获得市场的成功,将包括的演员、导演、编剧、摄影和作曲。所有这些,都能够保证作品的质量,并且能吸引发行人在剧场或银幕上推出这个项目。或者制片人对项目信心十足,使得投资人相信项目在进入发行之前,就能在电影节上获奖。此举可能非常冒险,因为主要电影节对于入围电影非常挑剔。异言之,制片人在用自己的信誉赌博,期望同投资人建立一种信任和相互尊重的关系。这是有挑战性的途径,因为它建立在梦想和激情上。但是,它也可能是途径。
如前所述,回答一个问题是复杂的,并且同前四个问题有着直接的联系。如果影视公司和制片人制定的投资文件能够明确地回答这些问题,投资人就会纷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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