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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电影合同诉讼为何需在上映后一年内提起?

2025-06-04 10:06 发布

幕后 | 导演制片

【原创】文/汐溟

影视合同的撤销之诉通常需要在上映后一年内提起。诉讼中,影片上映时间是法庭必然审查的事实,虽然法庭也会调查主张撤销的一方当事人何时发现欺诈事实,但多将未超过上映一年期作为裁判的理由。那么,诉讼中法庭为何对在上映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的事实如此关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一年。该期限决定当事人的撤销权是否消灭,当事人在诉讼时还是否享有撤销权,该权利的存在系案件裁判的前提条件。上述规定的除斥期间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为何将影片上映时间作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起算点?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影片合同撤销的主要事由系欺诈,欺诈的类型主要包含没有投资份额,夸大项目实力及对项目的控制权、支配力,虚构权责等,在影片上映前,前述事实不易查知,但影片上映时与影片相关的信息均已公开,投资人可通过上映的影片发现欺诈事实。

其次,当事人虽然在诉讼中也会主张并举证欺诈事实,并应法庭的要求明确知悉欺诈事实的时间,但对于知悉欺诈事由的准确时间法庭无法通过主张撤销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及证据认定,因为不排除其在更早的时间已经知悉但却隐瞒该事实的可能。该情形下,推定其应当知道则更为公平。应当知道最合理的起算点则为上映。

最后,影片是合同的标的物,尤其在投资合同中,影片是投资对象,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投资权益,当事人对该事实应该最为关注。如果当事人主张其未在上映时发现欺诈事实,一方面,该主张有违常理,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有违诚信,另一方面,若其陈述为真,当事人对与自己权益最相关的事实都未予关注,对自身利益持漠视态度,其自身也存在过错,说明即便其主张的撤销事实存在,对其利益的影响也较小,无保护之必要。

                                                 

参考判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5民初33274号民事判决

内容由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附以原文链接

https://6pian.cn/news/12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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