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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解除通知后未对代理权提出异议,诉讼中提出无代理权抗辩,能否被采信?

4天前 发布

幕后 | 导演制片

【原创】文/汐溟

影片制片人代表出品方作出影片发行方式和发行期限的承诺,但承诺未被订入书面合同,投资方以制片人承诺未被履行为由发送解除通知,出品方回函中未对制片人代理权提出异议,在诉讼中提出制片人无代理权的抗辩,出品方的抗辩主张是否值得采信?

案情

甲系某部影片的出品方,李某系甲聘用的制片人,李某就影片的联合投资事宜与乙协商,李某以项目PPT形式说明影片项目,对于发行方式和时间,李某介绍称在2023年5月1日前院线上映。就该项目的沟通中,李某在微信和电话中均承诺影片会在2023年5月1日前院线上映。此后,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甲负责发行,合同中未对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作出约定。影片取得公映许可证后,甲也在积极推进院线发行事宜,并要求乙配合提交院线发行授权。影片计划在2023年5月1日前上映,但后撤档,影片未能在2023年5月1日前在院线上映,且此后也未上映。

争议

2023年11月1日,乙向甲发送解除通知函,认为李某作为甲聘用的制片人,对甲享有代理权,李某承诺影片在2023年5月1日前院线发行,对甲具有拘束力,甲未能在2023年5月1日前院线发行影片,且经催告后仍未发行,构成根本违约,通知甲解除合同。7日后甲回函,称不同意解除合同,称撤档系因同期同类型上映影片过多,为追求更高的发行回报,故撤档,而且,合同没有对发行方式和发行期限作出约定,乙对甲提出的违约主张欠缺合同依据。乙提起诉讼,诉请确认解除的效力,诉讼中,甲答辩称李某只是其聘用的制片人,对其无代理权,李某作出的承诺对其无拘束力。

问题

李某所作承诺,对甲是否有拘束力?

评析

本文不讨论李某作为甲聘用的制片人对其是否有代理权的问题,仅从案件事实判断甲抗辩主张的可信度。本文认为,甲关于乙对其无代理权的主张难被采信,理由如下:

首先,乙在解除通知中所载解约理由是甲违反发行方式和发行期限的约定,而所签合同对发行方式和发行期限未作约定,故乙在解除通知中指出前述义务的依据系李某作出的承诺。该种情形下,李某对甲是否有代理权,是否作出过前述承诺,所作承诺对甲是否有拘束力是最为重要的事实,应引起甲的足够重视,依据通常的情理,如甲认为李某对其无代理权,应提出直接、明确的异议。但随后甲对乙的回函中,甲只是以书面合同对发行方式和发行期限未作约定和撤档具有合理性为由予以抗辩,并未对乙的代理权提出异议,直到诉讼中,甲才提出李某无代理权的主张,甲的前述表现严重有违情理。收到解除通知后,甲未对李某的代理权提出异议,可推定其认可李某的代理权,此后的诉讼中其否定李某的代理权,系在推翻先前确认表示,有违诚信。

其次,从履行情况看,甲、乙所签书面合同并未约定影片需在2023年5月1日前院线发行,但甲就影片能够在该期限前发行积极努力,说明甲认可双方之间存在相关约定,李某所作承诺经过其许可,甲知悉李某就发行方式和期限所作承诺的事实。

第三,制片人是影片项目的重要主创人员,影片发行方式和发行期限是影片项目的重要内容,对投资方的利益影响巨大,如未经出品方同意,制片人擅自承诺,其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形下,未经出品方同意,制片人擅自承诺的可能性较低。甲应知悉李某的行为。

内容由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附以原文链接

https://6pian.cn/news/11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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