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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创作还是委托创作对解除后的清算有何影响?

4天前 发布

幕后 | 导演制片

【原创】文/汐溟

一方当事人对影片出资,另一方当事人负责制作,针对同一影片项目双方分工不同,权责各异。双方因纠纷解除合同后,当事人提出相反的权利主张,一方要求退还投资款,另一方主张已收款项不予退还。前述主张是否受法律关系的影响?合作创作关系还是委托创作关系对合同解除后的清算有何影响?

合同的签订及内容

2023年3月,就影片A,甲、乙先后签订《影片项目转让合同》(下文称《转让合同》)和《影片委托制作合同》(下称《制作合同》)。《转让合同》主要包含如下内容:1、影片A系甲之项目,已经孵化一定阶段,完成剧本创作并通过备案,并与丙签订联合投资协议,丙出资1000万元,对影片项目享有10%的投资份额。现甲将影片项目整体转让给乙,包含但不限于主出品方变更和份额转让等事宜。乙将出资9000万元承接甲持有的主出品方资格、90%的投资份额及影片著作权。2、甲系影片唯一制作单位,是本合同签署并履行的前提,委托制作合同另行签署。3、甲享有影片剧本著作权,乙享有使用权,甲享有影片著作权。4、乙作为影片主出品方,负责影片制作、宣传发行、报审等所有相关费用的募集。5、乙负责影片的招商、奖项的申报、政府资金的申请。6、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将备案单位变更为乙,由乙负责后续的报审工作。7、乙负责影片的宣传、发行。8、甲将与丙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乙,由乙履行。9、对于影片的制作,甲享有制作决定权和定剪权。10、甲享有制作单位署名权,委派导演,享有导演署名权,甲参与人员享有与工作相应的署名权。《制作合同》主要包含如下内容:1、甲委托乙制作影片A,乙接受委托。2、制作费预算1亿元,丙已付1000万元,持有10%的投资份额,乙出资9000万元,享有90%的投资份额及收益权。3、乙向甲支付制作费9000万元,分六期支付。4、甲享有制作内容决定权,乙享有知情权。5、制作进度与付款进度保持一致,制作周期预计8个月。6、乙享有影片90%的著作权。

履行

两份合同签订后,甲将影片备案单位转让给乙。乙向甲支付三期制作费,合计5000万元。甲也制作影片,并产生一定的影片成果。后双方因制作进度与付款进度不一致产生纠纷。甲主张乙迟延支付制作费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故通知乙解除《制作合同》,已收制作费不予退还,已创作的影片成果的著作权等权利由乙享有;乙主张甲的制作进度低于付款进度,故其不构成违约,甲擅自单方解除《制作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转让合同》无法履行,故通知乙解除《转让合同》和《制作合同》,乙须退还制作费5000万元。

争议

甲主张《制作合同》与《转让合同》系独立合同,双方之间是委托创作关系;乙主张《制作合同》与《转让合同》虽系两份合同文本,但系同一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是合作创作关系。

问题

甲、乙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争论有何意义?

评析

本文认为,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议,主要对解除后法律后果有重要影响。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该案中,甲、乙双方尽管均不承认己方存在违约行为,不认可对方的解除权,但双方均有解除行为,案争合同实际已经解除。解除后,双方对法律后果有不同的权利主张。核心争议在于甲要求已创作的影片成果著作权归属于乙,已收取的制作费不予退还,乙要求甲应退还制作费。前述主张无论是恢复原状还是赔偿损失的性质,能否成立都受合同性质的影响。

姑且不论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是何种关系,若甲的主张成立,双方之间是委托创作关系,结合该案中创作作品是影片的特点,《制作合同》系承揽合同,当然实践中也有按委托合同处理的案例。如果是承揽合同,因为承揽标的物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系满足定作人的需要,根据定作人要求及标准完成,对承揽人并无价值,因此,在合同解除时,承揽标的物的权利,如著作权或所有权,应由定作人享有;同时,承揽人在制作时付出劳务,该劳务付出后不可恢复,在承揽标的物权利归定作人享有时,已收的酬金应归属于承揽人,以补偿其付出劳务的损失,亦为其劳务之对价。即便乙主张的事实成立,甲的制作进度低于付款进度,但基于承揽合同的性质,甲只需退还高于其制作进度的制作费而无需退还全部制作费。另外,按委托合同处理也存在大体相同的结果,因受托人处理的是委托人的事务而非自己事务,对其无利害关系,因此成果对受托人没有意义。故而,依据甲的主张,双方之间是委托创作关系,即便乙的主张成立,甲所承担的最不利结果是退还部分制作费,无需退还全部制作费。

但若乙的观点合理,处理结果则可能全然不同。甲、乙之间若为合作创作关系,在解除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予以清算,双方之间以共同创作影片作品为目的,在该过程中各自负责不同的分工,在解除时需根据各自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存在恢复原状的可能。以共同制作影片为目的,甲负责制作,乙负责资金,双方之间对结果均有利害关系。在因制作方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作为投资方的乙,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即退还已付制作费;项目本为甲之项目,甲对剧本享有著作权,其又具备制作能力,在解除时,由其享有影片成果著作权,继续推进项目完成影片制作更为合理。同时,备案虽然转让给乙,也可以恢复原状,重新复还给甲。

内容由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附以原文链接

https://6pian.cn/news/11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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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电影合同律师,分享影视合同知识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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