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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岳麓山风景名胜区麓山景区管理处麓山景区高质量微电影拍摄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湖南 长沙

招标单位:

发布日期: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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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LCG-CS-20220611000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岳麓山风景名胜区麓山景区管理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文源影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麓山景区高质量微电影拍摄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LCG-20220611000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麓山景区高质量微电影拍摄服务项目 其他服务 拍摄4集微电影 1 997000
     合计金额小写: 997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玖万柒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求是》制作费:249250.00元

    2、《先声》制作费:249250.00元

    3、《骄阳》制作费:249250.00元

    4、《出海》制作费:249250.00元

    四部总计制作费:99700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8-01 —— 2022-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岳麓山公园管理处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微电影创意策划与剧本文字稿制作,交甲方进行审查,于2022年10月1日前至少完成一部微电影作品的制作,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制作完成全部作品并交付甲方。微电影全部摄制结束,且乙方完成的全部微电影作品经甲方审核通过并完成校正拷贝工作后,双方合作期限终止。

    2、甲方指派:姓名:周宁 ,联系电话:18570057992 ,作为本次微电影制作甲方授权代理人,负责与乙方联络、沟通微电影创作相关事宜。

    3、乙方指派:姓名:孙炜智 ,联系电话:15607317891 ,作为本次微电影制作乙方授权代理人,负责与甲方联络、沟通微电影创作相关事宜。

    4、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更换代理人,若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因违反本条规定书面通知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91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制作费总额的30%,即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壹佰元整(¥299100.00元)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8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剧本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制作费总额的40%,即人民币叄拾玖万捌仟捌佰元整(¥ 398800.00元)。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91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作品并经甲方审查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余款30%,即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壹佰整(¥ 299100.00元)。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湘江新区支行(文源影视有限公司:80030219790201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甲方向乙方提供微电影创作的相关要求,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对微电影的内容进行政治上的审查、把关。

    2、乙方应当保证所制作作品内容的合法性,不违反《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保证作品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3、乙方应当根据甲方高标准的艺术质量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资金、期限内完成微电影剧本文字稿、演员选角、服装、道具、灯光等拍摄制作要求。

    4、甲方审查确定剧本文字稿后,乙方应按照确定的剧本内容进行统筹摄制,在规定时间内拍摄、剪辑和制作微电影。

    5、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指派人员进行沟通,共同完成微电影前期工作。

    6、乙方在拍摄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成微电影拍摄所需的景区一切便利交通和其他甲方力所能及的便利条件,以此协助乙方完成甲方交付的摄制任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微电影作品全部创作完成后,甲方应于接到乙方上述作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2、甲方对微电影作品提出修改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授权代理人。乙方应根据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在3日内完成微电影作品的修改稿并提交给甲方的授权代理人,甲方应于收到修改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是否继续修改的决定及修改意见(若决定继续修改)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对微电影作品的审核通过以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认可为准。

    微电影交付规格:

    微电影交付规格: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可用于制作DVD、电视播出级的视频文件,提供的文件需能够在景区内部播放介质进行播放。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享有该微电影的署名权;

    (2)甲方享有该剧本的审稿、定稿权。

    (3)甲方有权派员作为微电影的出品人、监制人、策划人。

    (4)甲方有权对乙方制作的内容进行提出审核意见,若乙方创作的内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

    (5)甲方有权监督、督促乙方依照约定如期完成工作并保证作品及工作质量,在乙方违约的情形下,有权利要求乙方可进行改正或要求中止、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担保并声明拥有完整之权利,授权签署本协议;

    (2)甲方保证于本协议存续期间内,不与第三人签署任何与本协议权益相冲突之协议。

    (3)甲方需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在开机前,支付相应的制作拍摄费到乙方的指定账户。

    3、乙方的义务:

    (1)乙方担保并声明乙方有完整之权利签署本协议;

    (2)乙方负责微电影的策划、拍摄、制作等全部工作,保证该电影的艺术水准和质量,有权出具工作方案,并就其出具的工作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具体实施对甲方负责,保障甲方投资及收益的安全。

    (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微电影的制作,并向甲方进行交付。乙方交付的微电影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时长。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拍摄与制作。

    (5)乙方应保证本协议签署后履行期间工作团队的稳定性,不发生主要成员和演艺人员中途退出和更换的情形,除前述人员不能胜任工作以及违反拍摄期间相关纪律规定的。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灾害性天气、疫情、政府有关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说明遭受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提供本协议应当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理由和证明文件,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是否中止本协议或延缓部分上述协议责任的履行。如果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30日不能解决问题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可选择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2、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违约责任:

    1、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2、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相关工作,若乙方逾期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向甲方承担制作费总费用的0.1‰每日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本协议约定制作费总费用的30%的违约金。

    3、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无效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向支付任何款项直至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甲方要求合法有效的发票,乙方不可以此追究甲方的任何违约责任。若甲方因乙方开具的不合法发票遭受处罚造成损失的,有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4、因乙方制作作品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所有责任(包括不限于行政、刑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协议约定制作费总费用的30%的违约金。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因乙方制作的作品内容侵犯第三人权益的,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本协议约定制作费总费用的30%的违约金。

    6、乙方制作完成的微电影作品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改,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修改,乙方拒绝修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本协议约定制作费总费用的30%的违约金。

    7、乙方拍摄期间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工作人员、演艺人员及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及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造成重大舆论事件使甲方名誉及经济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

    8、因微电影拍摄的主要成员和演艺人员随意更换、中途退出或因乙方的其他原因而导致电影拍摄进度延迟的,按本条第2款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9、乙方不得为任何第三方创作相同或近似题材和内容的微电影内容,不得将该微电影之任何创意、人物、人物关系、故事等任何素村转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一经发现,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制作费总费用的30%的违约金。

    保密责任:

    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本协议的内容。

    2、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须对该微电影创意及内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方披露有关该微电影创作及该剧拍摄情况的任何信息。

    3、为宣传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微电影所拍摄的微电影目的,甲方可以对外披露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并不受本条保密责任约定的限制。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外披露该微电影的相应信息,或发表任何不利于该微电影宣传的言论。

    5、双方及双方工作人员对履行本协议期间所知悉的甲方非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履行完毕、提前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双方需履行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保密信息非保密义务方违反本条约定而为公众所知悉之日止。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协议如有未尽之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互惠的原则,协商解决后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此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有效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肆(4)份,甲乙双方各执贰(2)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登高路5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1号233室
    法定代理人: 周竹平 法定代理人: 孙炜智
    委托代理人: 周宁 委托代理人: 蒋卫岗
    电话: 18670048778 电话: 15607317891
    传真: 0731-88825011 传真:

    附件列表:
    1. 系列微电影《层林尽染》拍摄协议-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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